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

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30 浏览次数:943

一、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用人单位,应按照36号令规定要求,认真修订本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凡与36号令规定不一致的,应在20191月底前予以变更,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企业新建年金方案、用人单位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的,应按照36号令规定执行备案。

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全省系统内统一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原已在我省备案的中央所属企业与其他跨省用人单位,涉及下属单位加入、方案条款变更、终止计划等,仍在原备案地备案。

三、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36号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主动为用人单位变更年金方案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企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开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样式和时限,为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要积极配合,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年金方案变更备案工作。每年在3月底前,向年金方案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按要求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办法》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或网络平台解读企业年金办法,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每年在3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年金开展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